果酒因其香甜爽口深受年轻人的喜爱。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果酒不是酒反向链接,喝完后仍驾车上路,殊不知果酒也是酒。近日,东至县检察院办理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对不起诉人昝某饮用果酒饮料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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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24年7月13日下午,昝某帮助他人操作无人机打农药。傍晚时分,昝某驾驶面包车准备回租住房。因天气炎热,昝某在路边的商店购买了三瓶“RIO 强爽”果酒饮料,后一边开车一边喝饮料。20时04分许,当面包车行驶至洋湖林业站门前路段时,撞倒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王某,造成车辆受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昝某立即驾车将王某某送往医院抢救。7月15日,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昝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昝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41.06mg/100ml。

2024年12月,公安机关以昝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昝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反向链接,对昝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法律责任。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经审查,昝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昝某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希望通过行政处罚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也警示其他驾驶员,果酒属于度数较低的饮料酒,含有酒精成分,饮用后切记不可开车。”承办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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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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