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当前云服务的发展大势,对云服务的法律认定与规则适用的讨论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今年6月,首例云服务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二审改判,驳回原告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动卓越)的所有诉讼请求,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不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乐动卓越作为移动端游戏《我叫MT 》的著作权人和研发人,发现该游戏的数据包被一款名叫《我叫MT畅爽版》的游戏非法复制且侵权游戏所属公司租用的服务器正是由被告阿里云提供。乐动卓越认为阿里云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在二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基于规则适用、合格通知判断标准、云服务器提供者必要措施等方面的裁量,最终认定阿里云不构成侵权。
对于该判例服务器基础知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阿里云提供的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是什么?
阿里云公司提供的云服务器ECS( )服务,是为网络用户接入互联网服务器基础知识,开设网站或创建网络应用等提供的电信服务。用户可以按需向阿里云公司购买前述服务,并在此基础上开设、经营网站或运行网络应用。简单来说云服务器租赁服务就是用户租用阿里云的服务器,租用人直接上传需要存储的内容,无需通过阿里云公司审核。
云服务商的法律规则适用
不同于“起点中文网”“我乐网”“百度网盘”等服务商所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阿里云的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不论是在云计算的主要架构,还是服务层级等方面都与前者有极大区别。当著作权民事纠纷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时,根据我国的法律位阶和适用规则,《侵权责任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构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应优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制主体限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即“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故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无法适用该条款。因此,对于云服务商来说,当提供的服务内容跳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内容之外,则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其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了涵盖上述网络服务提供者外,还包括其他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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