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延迟县内企业复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0〕16号)和宁德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抓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落实的通知》(宁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综〔2020〕2号)精神,按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延迟县内企业复工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复工时间
县内已开工的继续稳产,减少工人流动。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企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外寿宁县人民政府,其它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之后复工。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复工条件
在疫情存续期复工的企业,要根据各企业员工来源地情况分轻重缓急错峰安排开工时间。同时,必须达到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供电复工。
1.复工企业需提前3天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同意后,报备县工信局。
2.在疫情存续期,暂缓录用来自湖北籍(特别是武汉市)、浙江籍(特别是温州市)等重点疫情区域的员工及其与重点疫情区域密切接触的员工;并逐一掌握企业中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区的人员情况,密切跟踪,及时应对,做到全覆盖。
3.企业必需配备体温检测设备、消毒药品,厂区内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生产线工人)必须配备符合防疫要求的口罩。
4.企业复工前必须用消毒液(如双氧水等)对厂区进行一次无死角的消毒,并加强疫情存续期的日常消毒。
5.企业必须设立相对独立的观察室,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要求及时掌握员工健康信息寿宁县人民政府,建立员工每天至少两次的体温测量档案。如有发现疫情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立即采取相关隔离治疗措施。
6.企业在疫情续存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群体性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停电停产,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复工管理
1.县园区管委会和复工企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疫情续存期必须设立疫情督查指导组,并将指导组人员名单于2月2日前,上报县工信局汇总后报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
2.各疫情督查指导组要每天深入到企业进行疫情防治督查指导,重点督查企业员工体温测量、发烧发热、厂区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治消毒和防护口罩发放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态蔓延。
3.各乡镇和企业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工作人员到岗即为每位员工建立健康档案,严格落实每日动态登记制度。对有招录省外员工的企业,在省外员工全部到岗14天后无相关症状的,企业内也无相关疫情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方可对员工恢复正常管理,切实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深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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