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1.0和web2.0_产品web_web2.0产品

后web2.0时代

不完全法律及伦理思考

“人工智能的全面发展可能导致人类的灭绝”

——斯蒂芬·霍金

PART.01

引言

当我们还在沉浸于web2.0时代带给人类巨大生活变革的时候,web3.0的理念和技术已经悄然生发,web3.0是什么,它是否必然到来,我们应当对其持有何种态度,如果真的来了那么将会给我们的日常生活、法律理念、伦理观念带来何种变革或冲击?笔者看来,这不仅是科学观的问题,更是发展观、深层价值观的问题。的确,人类整体的步伐和技术的发展大部分时间是由不得我们选择态度的,历史的车轮总是滚滚向前,你拥抱与否,可能都不会阻挡web3.0的脚步。但是,在一股脑的狂热和呼唤之下,我们web2.0产品,特别是法律从业者应当冷静且克制。

web3.0特征及其描绘的世界

PART.02

web 1.0——互联网有什么,用户看什么。单向信息传递,解决了人对信息搜索、聚合的需求, 而没有解决人与人之间沟通、互动和参与的需求。

web 2.0——用户想看什么,互联网提供什么。交互应用服务,本质特征是参与、展示和信息互动。个性化和信息自主,需求的层次从信息上升到了人。

web 3.0——用户想看什么,互联网不仅能够提前预判,且通过数字技术可形成的现实与虚拟世界的交融共生,同时通过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实现将数据的所有权归还给用户。信息聚合、个性化定制、高度可信的空间数据等技术的应用是web 3.0时代所能达成的共识。

基于数字及存储等技术集成形成的web3.0不仅能增加数据的安全可信性,也必然能极大限度的便捷生活并绘制出一幅想你所想、“以假乱真”的虚拟世界。以登录为例,1.0时代需要账号密码登录,2.0时代出现授权登录,在3.0的时代,我们只需要一个钱包地址,一个字符串代替个人信息,将字符串映射的行为数据存储在用户可控的服务器中,就可以完全畅行无阻。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元宇宙概念,脱胎于游戏,但已经实现多方向的应用落地,并且在以超高的发展速度开枝散叶,典型如数字藏品、虚拟人、虚拟场景。

本质上,web 3.0依然是围绕数据进行计算、分析、使用的世界,构建完备的内容聚合与应用聚合平台提供支撑创造出更加个性化、搜索反应迅速、准确的互联网聚合平台,就是将互联网转化为数据库,类似于从2D进阶到3D。现阶段正是互联网在进行转化,甚至已经在迈进3D的时代,本文姑且称之为后web2.0时代。

web1.0和web2.0_产品web_web2.0产品

迈向web 3.0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PART.03

1.后web2.0时代的大部分法律疑难会持续存在

现阶段诸如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算法规制及数据垄断等众多悬而未决的法律难题在web 3.0时代依然存在,甚至可能被放大而更加复杂化。从数据安全的角度而言,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据确权与授权将改善数据归头部平台高度集中的情况。用户掌握个人数据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个人隐私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网站或平台对用户数据的获取必须要获得用户的许可,一切不再以平台为中心,而是以用户为中心,形成去中心化的格局,虽然用户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在扩大,但需要强调的是web2.0产品,3.0时代的数据保护却并不能因此而减弱。

以身份认证为例,用户将不再需要像2.0时代在不同平台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处通过主动提供账号、密码进行登录从而“解锁”身份,而是在很长时间内一直保持“登录”的状态。全息生存(永远登录)使得产品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无时不刻不在观察并掌握用户的行为数据。元宇宙的各类场景中,因基于扩展现实技术向用户提供更真实的、沉浸式体验,意味着可能需要收集或采集更多的用户可识别信息,比如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这些信息相较于2.0时代所需信息显然更为敏感和私密。但是这些面部表情、手势、声音等信息很可能是元宇宙场景提供服务所必需收集的核心信息,而且基于不同AI技术都呈现出不同的隐私风险。

因此,3.0时代的数据看似更安全,可一旦出现风险事件或安全漏洞,影响将是致命的,这势必需要对处理者苛以更为严格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此外,web3.0(元宇宙等场景)本质上是物理世界的数字化,在此基础上形成物理世界与数据世界的交互甚至合并。那么,在物理世界也就是现实社会有的法律问题,诸如网络空间主权、内容安全、知识产权、反垄断、刑事违法犯罪、税收等同样能映射和延展至新时代,甚至在旧问题上产生新疑问。

2.一些新类型问题将会必然浮现

基于数字身份衍生出的人身、财产权利问题。可以看到,无论是无实体形态的虚拟人还是看得见摸得着的AI机器人,在后web2.0时代已经成为了各国、各企业的研究和创造热点,除了现阶段帮助人类打扫卫生、运输物品、提供信息等基础服务,未来将会越来越多的承载人类的情感需求。随着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虚拟人或AI机器人的智能程度也将与人类智慧的差距逐步缩小。那么虚拟人或AI机器人是否应享有权利,可以享有哪些权利这一议题绝非无稽之谈。有的观点认为,机器人的重点在于“机器”而不是“人”,基于他们的工具地位,赋予权利面临着技术和道德的双重障碍。但现实是,科学家正在研究拥有生物大脑的机器人,一些针对成人开发的情侣机器人已经出现在市场上……当虚拟人或AI机器人日趋完善且自带情感,人类终将产生依赖和伦理需求。虚拟人遭遇侮辱诽谤行为,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如果其遭遇的是来自另一个虚拟人的侵害,那么被诉主体是谁?如果实际操控或掌握该虚拟人的主体并未实施侵害行为,侮辱诽谤是其“自带性格”能否作为抗辩的理由?AI机器人是否享有生命权?其生命如何界定?如果有人通过暴力手段结束了机器人的生命,那么所有人只能以财产权利进行主张吗?这些看似荒诞的问题,可能就发生在不久的将来,且当机器足够智能的情况下,这些问题便不再荒诞。事实上,首个获得户籍的宠物机器人,其发明者在户口簿上登记的身份是父亲;曾“想要摧毁人类”的沙特阿拉伯籍机器人索菲亚,不仅有公民身份,还成为了一家在线教育集团的AI教师……这些数字身份绝非仅仅通过工具的客体地位就能解决其中的法律问题。

新型数字资产形式导致的金融风险。NFT(Non token),即非同质化代币,是基于区块链的特殊数字资产。无论与比特币、以太币等传统虚拟加密货币相比,还是与美元、人民币等传统意义上货币一类的同质化代币相比,都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分割的特点。换言之,NFT 是唯一的、不可拆分的,相当于有编号的法定货币,世界上不会有两个一模一样的 NFT。这种新型的数字资产如无监管和规制,则会隐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首先,尽管区块链中采用的数字签名技术保证了私钥难以破解,但黑客可以通过钓鱼链接让用户泄露信息。其次,目前已有法院的生效判例认定,NFT交易的数字作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但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我国在市场上已经悄然生发的数字藏品其实更多的仍旧是电商角色下的数字产品,与实际上NFT真正的代币功能相差较远。当其真正发挥通证功能时,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

3.算法法律化还是法律算法化?

海量个人信息和行为的产生,出现了《未来简史》所描述的“大数据分析使得数据比人类更了解自己”,这里的大数据分析其实就是指的算法。当算法和法律碰撞到一起,会产生什么样的火花?有一种观点是,算法本身就是法,我们现在的法律终将被算法取代。正如要素式审判的尝试,算法可以减轻很多的法庭工作,使得司法变得更有效率;或者,算法有助于准确量刑等等。显然,这些扮演法律之辅助功能的算法,并不会抵御或反对法律的介入,算法也必须围绕着法律的功能而展开。那么我们能否允许法律的全盘算法化?从法律饱含着经验性的价值判断来说,算法想要全盘取代法律,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人要为自然立法,当然更要为算法立法,也即算法的法律化,这是人类主体性以及算法工具性的天然地位所决定的。

产品web_web2.0产品_web1.0和web2.0

web 3.0时代的伦理思考

PART.04

1.人类的主体性危机

伴随着技术革新,人类进入信息时代,特别是后web2.0时代以及未来可能的web3.0,无论是现实空间抑或虚拟空间,本质上都是围绕数据进行的计算分析和使用,在体现巨大优势的同时,也在酝酿和塑造着新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不知不觉中,数据化和量化自我已经成为社会新风尚,数据化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认知,被人们深信不疑。当我决定出去吃饭,会看一下附近哪些餐馆评价多且好;当我出发,会通过地图规划出最优路线和预计时间;当我点菜,会计算热量;当我运动,会统计各项身体数据……一个个日常中再普通不过的场景,看似都是我的主动选择,其实背后我是不是一直在被数字支配?未来智能算法的不断渗入,是否会消解人类的主体性和独特性?

从历史维度看,“数是世界的本原 ”是早在公元前500年就已经产生的哲学命题,古希腊数学家、哲学家毕达哥拉斯(勾股定理发现者)提出,万物皆数,数并不能通过还原的方式寻找到一个有形之物,而是通过思想的抽象能力,把握到事物现象背后的规定性,即量的规定性。再到后来的机械唯物主义、物理主义的客观主义,其实与如今的数据主义一脉相承。如果在苏格拉底看来,未经考察的人生不值得活,那么在数据主义看来,未经量化的生活也毫无意义。数据帮助我们过滤掉情绪和感觉,从而更好的进行判断和预测。但从另一个侧面来说,我们也在被一系列智能算法所规制,而乐得其中不可自拔。人类的思维和行为,越来越依靠算法逻辑进行运转,数据成为了人类的行动纲领和指南。没有数据,仿佛失去了健康;没有数据,无法体现业绩;没有数据,无法规划未来。没有司法数据,好像无法评价法官的职能发挥;没有健康宝,我们寸步难行……正如资本主义必然导致劳动异化和人的异化,数据主义也不可避免的终将将数据置于人之上,最终被算法控制和奴役,从而丧失了人类的主体性。

人为算法立法,人却被困在算法世界中。

2.数字世界与生活世界的渗透及隔离

诚如毕达哥拉斯学说,数是抽象的,数字化代表着抽象、理性和严谨,使我们的生活降低了风险,提高了效率,技术不断革新,带给了人类极大的馈赠。但需要看清的是,我们所生活的真实世界既是理性化、标准化、程序化的,也是复杂的、多元的、难以预测的。这个论点的基础在于,人是经验性的、情感性的、复杂性的高级动物,不是单向度的。如果我们将数字化的科学世界或完全的虚拟世界完全当做了真实世界,沉浸于“数字洞穴”之中,那么我们就忽视了生活世界的本来面目。世界的复杂性和本来面貌,远远超过了数字的真实和客观,数字世界只是生活世界的其中一个面向。

当我们浏览视频网站或者信息平台时,基于数据算法,这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会想我之所想,比我更加了解我自己,总会在合适的时间推送我想要的内容。惊讶于他如此懂我的同时,也在隐隐担忧。因为,从更抽象的伦理层次来说,长期生活在封闭信息环境中的用户将无法从多元化的环境中汲取养分,影响良好的价值观念和健全人格的形成。流量利益的驱动下,新闻平台可能会借助个性化推荐算法把价值导向变为流量导向。试想,对于兴趣所向、性格和认知都尚未成熟的少年儿童来说,假设他所获取的信息来源、类型都是单一的,尽管看似是他喜欢的,如何将这个复杂而多元的世界展现给他,如何让他在以后的兴趣爱好上获得更多可能?他的创造性和健全的人格塑造应该是会受到影响的。

3.算法的人文主义

诚如上述,数据算法以我们自己的名义,无形中阉割了我们选择其他的可能性。在这样一种难以抗拒算法魅力的普遍生活中,我们应当如何安身立命?在精细的规划生活的同时,更要大胆的接受人生的未知、多元和复杂性。对于算法来说,算法向善是人类美好的期许,算法不可能在没有人类参与的情况下实现向善和公平。如美国有的额地方法院用商业公司开发的算法系统,预测嫌疑犯或最烦的再犯罪率,以决定是否允许保释及量刑,但学者研究表示,该系统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较之于白人,有色人种更容易被标识高风险。因此,我们需要发挥主体性,算法可以服务生活,但不能主导社会决策,算法可以协助分配,但不能直接决定资源分配。在一般情况下,我们默认算法是客观中立的,但算法的有效性、必要性和正当性永远是我们应当去审视的。人类需要选择性和其他可能性,更需要不断审视自己和周围的一切,这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体现。

对于人类来说,从来不存在极限的完美算法模型,即使再完善也一定会有缺陷。人类完美的恒定标准可能永远都是真、善、美。

处境有边界 思想无边界

世界不可变 眼光可以变


限时特惠:
本站持续每日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课程,一年会员仅需要98元,全站资源免费下载
点击查看详情

站长微信:Jiucxh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