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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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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8日,王某与李某因汽车站出口升降杆一事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殴打。2024年7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反向链接,王某身体损伤程度符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刑事检察部门经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及被害人王某对矛盾激化具有一定责任的情节,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全案后,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李某行政处罚,针对侦查起诉期间已对被不起诉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检察院提示公安机关依法对采取的刑事拘留期限折抵相应的行政拘留期限。

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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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反向衔接是为了防止出现“不刑不罚”“免刑逃罚”的情况发生,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也应当注意避免“罚不当罪”或“罚过其错”的情形发生。

对于拟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时间长于已被刑事拘留时间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反向链接,然后将行政拘留时间与刑事拘留时间相互折抵后再执行剩余的行政拘留时间。

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依法被裁决的行政拘留时间的,则其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必须将行政拘留裁决书送达被处罚人。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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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公安部 公通字〔2006〕12号)规定第十一条: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折抵行政拘留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这里的“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时间。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已超过被行政拘留的时间的,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办案部门必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根据公安部《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4]1号)规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依法被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公安机关在依法对其裁决行政拘留时,应当将其刑事拘留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依法被裁决的行政拘留时间的,则其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必须将行政拘留裁决书送达被处罚人。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刑事拘留的,应当依法给予国家赔偿。但是,如果因同一行为依法被裁决行政拘留,且刑事拘留时间已经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已经折抵的刑事拘留时间不再给予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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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检新媒体

审核:陈少英/文字: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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