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沈阳商

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现就2014年度工作情况向董

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截至2014年末,由独立董事董秀琴、秦桂森、侯淑芬及董事

王斌、王奇5名成员组成。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

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1)2014年1月10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年审的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进行磋商,确定了

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阅了公司初步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并出具书面意见,认为公司编制的2013年度财务报表基本

反映了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13年度的经营成果,同意

将该报表提交给会计师事务所,以此开展2013年度的财务审计工作。

(2)在2013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工作,按时提交审计报

告。

(3)2014年4月1日,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

阅公司财务报表,并出具书面意见,认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式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13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在大华事务所出具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后,审计委员会

于2014年4月10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师

事务所2013年审计工作总结报告,提议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14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三、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聘用的审计单位,能较好

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且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

并从聘任以来一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上述原因,经审计委员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

2014年度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

单位。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大华2013年度审计费为70万元,与公司所

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大华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

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2013工作总结,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

他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大华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

公正的职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关注内部审计开展情况,我们发现2014年公司未设内

部审计部门。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

告是真实的、完整 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

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的事项。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2013工作总结,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

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

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

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秀琴、秦桂林、侯淑芬、王 斌、王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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